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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内蒙古营养健康管理协会网站 www.yyjk.com.cn 来源: 内蒙古营养健康管理协会秘书处
内蒙古营养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内蒙古营养健康管理协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Nutrition and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IMNH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从事营养健康和营养健康市场理论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营养健康实务工作的个人及健康部门高层主管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非盈利性的全区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挥本协会的人才优势和中介作用,配合政府健康主管部门,为完善我区营养健康市场体系和改善营养健康市场营销环境服务;为企业提高营养健康管理水平和开拓市场服务;为提高我区营养健康理论与实务研究建立一个平台。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内蒙古工商联和自治区民政厅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路长兴大厦902室。邮编01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多方面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
(一)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二)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
(三)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 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 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九)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认证;
(十二)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三) 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四)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执行团体会员制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履行其义务;
(三)在营养健康实践中积极探索营养健康规律并创造良好成绩的企事业和各地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都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入会。
(四)凡热心研究营养健康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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